留置跟逮捕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机关、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对象。留置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简单来说,就是针对那些在公职岗位上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而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及一般刑事犯罪且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都可能被逮捕。 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执行机关方面,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是国家的监察专责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逮捕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力量。 期限上,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