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主张权利的理由是什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发包方、承包方等多方主体,他们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权利主张理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发包方主张权利的理由。其一,工期延误。当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时,发包方有权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其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相关的工程质量规范,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包方进行整改、返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若因质量问题给发包方造成了其他损失,发包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三,承包方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果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存在此类行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后是承包方主张权利的理由。第一,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承包方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第二,发包方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比如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所需的原材料等,导致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三,设计变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承包方的工作量增加、成本上升,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调整工程价款,并给予合理的工期顺延。 此外,监理方等其他相关方也有各自主张权利的理由。监理方如果因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其额外增加了工作成本或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监理方可以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责任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等。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在主张权利时,都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