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犯罪目的方面,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非法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而贪污罪的行为人则是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想归还。例如,甲挪用单位的资金去炒股,准备赚了钱就把钱还回去,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乙将单位的资金直接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挥霍且没有归还的打算,那很可能构成贪污罪。 从行为方式上看,挪用公款罪一般是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但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只是使用权被暂时转移;贪污罪则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为行为人自己所有。比如,丙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资金直接转到自己私人账户用于日常消费,不再归还,这就是典型的贪污行为;丁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把单位的备用金拿回家用于短期周转,之后又归还了,这种情况更符合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公款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有归还的意思和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区分,不仅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也关系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专业的司法人员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