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哺乳期过了是否还要坐牢?
我因为一些事被判刑了,现在处于哺乳期所以暂未坐牢。我很担心哺乳期一过就要去坐牢,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大家,判刑了哺乳期过了到底还要不要坐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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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判刑后处于哺乳期的女性通常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当女性罪犯处于哺乳期时,符合上述法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 然而,当哺乳期结束后,如果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可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不过,如果在哺乳期结束后,罪犯又出现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依然可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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