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涉及国家公共财产的犯罪,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目的来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比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应急,将单位的公款拿出来自己用一段时间,等手头宽裕了再还回去,这就是挪用公款的目的。而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不再归还。例如,某官员通过虚假报账的方式,将单位的一笔资金据为己有,不再有归还的打算,这就是典型的贪污行为。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通常是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比如,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从单位账户转到自己私人账户用于炒股等活动。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则更为多样,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像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骗取公共财物等都属于贪污的行为方式。 最后,从法律依据和量刑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体而言,贪污罪的量刑相对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