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我租了房子准备做生意,结果出租人突然违约解除合同,我前期投入了不少资金,还指望着后续的经营收益呢。现在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损失具体该怎么去计算,哪些能算损失,有没有什么标准呀?
展开


当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时,承租人损失的计算方式如下: 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那么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赔偿。这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时的赔偿方式等内容。 若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这里的损失赔偿遵循“填平原则”,也就是要让守约方处于如果债务得以按约适当履行时的状态。具体而言,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履行利益”)。例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原本预期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获得一定的经营利润,这部分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租赁房屋的用途等因素,出租人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承租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范围。 此外,除了可得利益外,如因违约方违约,守约方额外支出的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比如,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不得不紧急寻找新的租赁场地,为此额外支付的中介费用等。而无论违约方是否违约,守约方正常履约所需的必要费用,因与可得利益具有对价关系,一般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