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雇用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合同和法律资料时,经常看到‘雇佣’和‘雇用’这两个词,感觉它们好像意思差不多,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两个词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里,这对实际的合同签订和权益保障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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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雇佣”和“雇用”虽然在日常生活里常被视为近义词,但实际上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雇佣”通常更多地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它所构建的是一种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例如,一个装修公司雇佣工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工人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示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的控制权。这种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雇用”更强调的是一种单纯的使用劳动力的行为,重点在于雇主对雇员劳动力的使用。雇用关系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比如,某人临时雇用一位小时工来打扫房间,双方只是就打扫房间这一特定的劳务达成协议,彼此的约束相对较为松散,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从责任承担方面来看,在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可能需要承担更严格的责任;而在雇用关系中,责任的划分更多地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此外,雇佣关系可能会涉及更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而雇用关系相对来说在这方面的要求可能没那么严格。总之,虽然“雇佣”和“雇用”看似相似,但在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在实际的合同签订和权益保障等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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