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陈述和恶意诉讼都是在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概念方面。虚假陈述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向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通俗来讲,就是在法庭上说了假话。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明明收到了货物,却在法庭上坚称没有收到。而恶意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利用诉讼程序,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为了让竞争对手名誉受损,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侵权事实去法院起诉对方。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也明确,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对于恶意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为表现上,虚假陈述主要集中在陈述环节,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歪曲或隐瞒。而恶意诉讼则是从发起诉讼开始就具有非法目的,整个诉讼过程可能都充斥着各种不当行为,比如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 在法律后果上,虚假陈述主要是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罚通常针对该陈述行为本身。而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其法律后果相对更为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虚假陈述和恶意诉讼在概念、法律依据、行为表现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遇到具体情况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