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应该归谁?


在离婚协议中确定房产归属,是许多准备离婚的夫妻会面临的重要问题。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将该意见写进离婚协议中,那么这份协议在经过法定程序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就会按照协议约定的归属进行处理。 不过,在确定房产归属时,还需要考虑房产的性质。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房产仍归原产权人所有。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一般不参与分割。 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在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决。 此外,如果在离婚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一旦协议被撤销,房产的归属就需要重新确定。总之,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