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和设立法人有什么区别?
我打算创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总听到设立人和设立法人这两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二者有啥区别。比如在责任承担、权利行使方面,它们是一样的吗?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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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和设立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设立人是指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筹备、策划等一系列设立行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扮演着发起者和组织者的角色,他们要为法人的设立开展各项工作,比如制定法人章程、筹集资金、办理审批手续等。设立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法人,严格来说这个表述不太准确,一般说的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比如公司就是常见的法人形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法人独立责任的特点。 综上所述,设立人是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主体,主要负责法人的筹备工作,并且可能要对设立行为承担一定责任;而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者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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