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高空抛物罪指的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从高处扔东西这个行为,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名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要和列举的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当。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判断中,主要看行为的危险性和造成的后果。如果只是偶尔从高空抛掷一些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多次抛掷、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一般以高空抛物罪定罪。但如果抛掷的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如易燃易爆物品,可能会像放火、爆炸一样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那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之,判断具体适用哪个罪名,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具体案件,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