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看到一些高空抛物的案例,有的情节还挺严重的。不太清楚这种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到底是不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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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罪。这是为了更精准地打击高空抛物这种危害行为而设立的专门罪名。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然高空抛物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它与传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危险程度、行为方式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的。 不过,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或实际危害,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多次从高层建筑物抛掷重物,导致多人受伤、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其行为的危险性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当,此时就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一般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还是按照高空抛物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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