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听到了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这两个词,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一场纠纷里,我经历的情况和法律认定的情况好像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这俩概念具体的区别是啥,在法律上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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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活事实,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经历、发生的各种事情和现象。它是非常宽泛和丰富的,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两个人吵架、朋友之间借钱等日常行为都属于生活事实。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管是否有法律的介入,它们都会发生。 而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就是说,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是紧密相连的。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果的事实,才会被认定为法律事实。举个例子,两个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个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事实,因为它会在双方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众多法律法规中都以法律事实作为确定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基础。法律事实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生活事实并不一定都能进入法律的视野,只有当它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会转化为法律事实。比如在一个侵权纠纷中,仅仅有一方被伤害这个生活事实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法律事实要素,才能让加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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