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怎样区分?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关于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界定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这两种事实到底该怎么区分,它们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案例能帮助理解,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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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事实情况,区分它们在很多法律场景中都非常重要,比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如何区分这两者。 积极事实指的是那些具有肯定性质的事实,也就是描述某种情况存在、发生或者具有某种属性的事实。简单来说,就是说“有”或者“是”的事实。例如,甲说乙在某个特定时间和地点向自己借了钱,这就是一个积极事实,因为它肯定了借钱这个行为的发生。 消极事实则相反,它是具有否定性质的事实,描述的是某种情况不存在、未发生或者不具有某种属性。也就是表达“没有”或者“不是”的事实。继续上面的例子,如果乙说自己从来没有向甲借过钱,这就是一个消极事实,因为它否定了借钱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明确条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积极事实往往更容易举证,有具体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而消极事实通常很难直接证明“没有”发生过。比如要证明乙向甲借过钱,甲可以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但如果让乙证明自己没借过钱,他很难提供直接证据,因为没有发生的事情很难留下痕迹。 再举个例子,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积极事实),那么他就需要提供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像交货凭证、付款记录等;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未履行(消极事实),则通常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除非对方能初步证明合同已履行,此时才可能需要进行反驳举证。 综上所述,区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主要看事实描述是肯定还是否定的性质,并且这种区分会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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