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基本事实不清与认定事实错误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场官司里,感觉法院对事实的判定可能有问题。我不太明白基本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这两个概念。我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这对我这场官司后续的处理可能会有影响,想了解清楚这两个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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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基本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含义、产生原因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基本事实不清”指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能够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处理结果的关键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像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等事实没有查明,这就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而“认定事实错误”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判断。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A实施的,但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为B实施的,这就是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产生的原因也不一样。“基本事实不清”往往是由于证据收集不充分、调查程序存在瑕疵或者案件本身情况复杂等原因导致的。比如在一些涉及复杂财务往来的案件中,如果相关账目没有全面审查,就可能出现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 “认定事实错误”通常是因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出现失误,或者受到主观偏见、虚假证据等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错误地采信了一方当事人伪造的证据,从而导致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这表明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也有所不同。如果是基本事实不清,法院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而如果是认定事实错误,法院会直接进行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相关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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