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我有点搞不清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我知道杀人是犯罪,但有时候看到一些案件,感觉犯罪行为既像故意杀人,又像危害公共安全,比如有人在人群密集处驾车撞人。我想知道这两种罪名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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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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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概念。故意杀人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这类犯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个人或某些人。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在犯罪客体方面,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比如,一个人在商场里为了报复某个人,专门找到这个人并将其杀害,这就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一个人在商场里随意放置炸弹,不管会炸死炸伤谁,也不管会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比如放火罪,行为人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观上往往是过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个具体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刑法》分则第二章对这些罪名都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以便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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