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最近在新闻里看到了相关的案例,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比如它们的犯罪行为、侵犯对象、量刑标准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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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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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危害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国家政权稳定等关乎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侵犯的客体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也就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等。像背叛国家罪,就是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例如放火罪,一把火可能会烧毁大片房屋,威胁到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客观表现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比如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则多种多样,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也有所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比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同样大多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主观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通常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比如放火罪可以是故意实施,而失火罪则是由于过失引起火灾。 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涵盖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多个罪名。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等一系列罪名。不同的罪名对应着不同的量刑标准,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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