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和打官司的区别是什么?


公证和打官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从多个维度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差异。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简单来讲,就是由专门的公证机构对某些事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给出证明。而打官司则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冲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活动。通俗地说,就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在办理机构方面,公证是由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公证机构进行,比如各地的公证处。而打官司则是在人民法院进行,不同级别的法院和不同地域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受理相应的案件。 从作用上看,公证主要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它可以对合同、遗嘱、赠与等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进行证明,使得这些行为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官方认可,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作为有力的证据。例如,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继承纠纷中具有很高的证明力。而打官司则是在纠纷已经发生后,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解决纠纷,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判定一方支付赔偿款、履行合同义务等。 在程序方面,公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便。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出具公证书。一般来说,整个过程时间较短,费用也相对较低。而打官司的程序则较为复杂,通常包括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而且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适用不同的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从证据效力来讲,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打官司中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判断,其证明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综上所述,公证和打官司在概念、办理机构、作用、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为了预防纠纷,提前对一些重要的事项进行确认和证明,那么公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纠纷已经发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那么就应该选择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