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两种不同形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形式。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对公证遗嘱的形式进行单独的详细规定,但《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规对其公证程序有明确要求。非公证遗嘱则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是效力方面。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再者是证明力。公证遗嘱由于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证明,其证明力相对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通常更容易被法院采信。而非公证遗嘱,尤其是一些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遗嘱,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自书遗嘱需要证明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需要证明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等。 最后是费用和程序。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并且要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完成。而非公证遗嘱一般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成立。例如,自书遗嘱只需要遗嘱人自己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就可以,相对较为简便。 总之,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各有特点。在选择立遗嘱的方式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遗嘱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