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区别?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角色,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就是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人则是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并且表达出一旦受要约人同意,自己就会受此约束的意愿。 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要约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而要约人的义务是,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要约人就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受要约人则享有承诺权。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对要约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要约人的义务相对较少,主要是如果决定承诺,就需要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从法律地位的主动性和被动性来讲,要约人处于主动地位,是合同订立的发起者。他主动向特定的对象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以此开启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受要约人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他是接收要约的一方,需要根据要约的内容来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总的来说,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地位都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参与合同的订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