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听说有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这两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区别。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适合用诉前保全,什么情况下用诉讼保全,它们在申请条件、时间要求等方面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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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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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都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的。比如张三发现李四可能要转移财产,在还没正式向法院起诉李四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也就是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等可能影响判决执行的行为,就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其次是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保全是在还没有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要求提供担保。例如王五要申请诉前保全赵六的财产,就必须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而诉讼保全中,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诉讼保全都必须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再者是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保全,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对于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没有严格的48小时限制。 最后是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不同。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而诉讼保全,一般是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等情况下,法院才会解除保全。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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