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法好好履行合同了,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这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大量亏损,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理由担心对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时,发现乙公司因经营问题已经拖欠了大量债务,工厂也面临停产,甲就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暂时不发货。 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表明对方有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嫌疑。比如,丙和丁签订合同后,丙发现丁将自己的主要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并且有抽逃资金的迹象,丙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如果一方在商业活动中经常违约、欺诈等,就说明其信誉不佳。例如,戊和己合作,己之前在多笔交易中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很多合作伙伴受损,那么在戊和己的这次合同履行中,戊发现这个情况后,就可以根据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列举出来,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限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