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我签了个合同,对方该先履行义务却没履行。我不太清楚,我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直接解除合同有啥不同,这两个权利在什么情况下用、后果是怎样的,我特别想弄明白,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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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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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两个重要的权利,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没有按约定先履行时,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而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该权利,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法定解除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规定,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从性质上看,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其目的在于暂时阻止对方的履行请求,并非永久消灭合同关系。当对方履行了先义务后,后履行方仍需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行使,合同关系即告消灭。 从行使条件来看,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需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先义务这一条件。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条件更为严格。 从法律后果来讲,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会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依然有效,双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而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合同关系消灭,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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