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的区别是什么?


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产生方式来看,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和主持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而承办法官是具体承办某一案件的法官,通常是在法院内部根据案件分配机制确定由哪位法官承办该案件。 在职责方面,审判长主要负责整个庭审的流程把控。比如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要维持法庭秩序,引导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陈述、辩论等。当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分歧时,审判长还要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承办法官则侧重于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他们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包括查阅案件材料,调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在庭审前,承办法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悉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要撰写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并且,承办法官要负责制作裁判文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进行详细阐述。 从权力范围来讲,审判长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庭审程序的指挥和控制上,确保庭审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而承办法官虽然在庭审中的指挥权相对较小,但在案件的实体审理和裁判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他们的专业判断和意见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着关键影响。 综上所述,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相辅相成,各自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保障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