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和累犯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了解到法律里有前科和累犯这两个概念,我有点迷糊。就想弄清楚,这俩到底咋区分呀?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它们在认定条件、处罚这些方面具体都有啥不一样,希望能给讲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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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和累犯确实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下面给您详细讲讲它们的区别。 首先说前科,简单来讲,前科就是一个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的经历。只要是曾经犯过罪,不管最后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都算是有犯罪前科。前科代表的是这个人过去有过犯罪行为,这个记录会一直存在。不过,前科本身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在后续犯罪时刑罚加重,但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会把前科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来评估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而累犯的概念就复杂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另外还有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要求前后都有犯罪行为,并且要满足特定的时间和刑罚条件。 从量刑标准来看,二者也有很大不同。对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时只是会酌情考虑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是一定会加重刑罚。但累犯不一样,累犯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只要认定为累犯,在量刑时必须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累犯在短时间内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所以法律要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总结一下,有前科是指有过犯罪历史;而累犯是在有犯罪前科的基础上,再次犯罪并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累犯一定有前科,但有前科的人不一定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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