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在哪里,二者有关系吗?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发现里面提到了累犯和惯犯,不太清楚这两个概念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累犯和惯犯是怎么定义的,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两者之间又有没有什么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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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累犯和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性质上,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这意味着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累犯这一因素,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而惯犯只是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是否对惯犯加重处罚,并非必须这么做。 在成立条件上,累犯的成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前后罪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惯犯则主要强调犯罪行为的反复性和习惯性,并不受特定时间和前后罪的严格限制。 在犯罪行为的特点方面,累犯所犯的前后罪不一定是同一罪名,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的犯罪。而惯犯通常是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具有犯罪行为的单一性和习惯性。 至于二者的关系,累犯和惯犯都体现了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他们予以较重的处罚。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认定和量刑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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