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但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建设主体来看。集资房一般是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这些单位利用自身闲置的土地,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来建造房屋,主要是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而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的。政府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划,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其次,产权归属不同。集资房的产权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职工全额集资,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拥有全部产权;如果是部分集资,职工就只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在处置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也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再者,在销售对象方面。集资房的销售对象通常是本单位的职工,具有特定的范围限制。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要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申请、审核等程序来购买经济适用房。 最后,价格构成也不一样。集资房的价格主要是由建造房屋的成本费用构成,一般会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低。这是因为单位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利用了自身的资源优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则是由政府进行定价。政府会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利润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销售价格,以确保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较低,让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 综上所述,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建设主体、产权归属、销售对象和价格构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选择购买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仔细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办理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