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这一程序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使企业能够继续存续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专门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 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