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犯和收购有什么区别?
我有点弄不明白盗窃共犯和收购到底有啥不同。我身边有涉及到这方面的事儿,有人参与了盗窃行为,有人只是收购了盗窃来的东西,这两者在法律上肯定是不一样的,但具体区别我不太清楚,想了解下这两者的界定和法律后果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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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共犯和收购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共犯。盗窃共犯是指在盗窃犯罪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一起商量好了去偷东西,每个人都对盗窃这件事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动手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盗窃共犯,他们要对整个盗窃行为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处罚会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而收购,这里主要指的是收购盗窃所得的赃物。收购行为是指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物品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购者的主观故意主要是针对收购赃物这一行为,而不是参与盗窃行为本身。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参与了盗窃的实行行为。盗窃共犯是盗窃行为的直接参与者,而收购者只是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对赃物进行处理的人。并且,在法律责任上,盗窃共犯的处罚通常会比单纯收购赃物的人更重,因为盗窃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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