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和收赃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盗窃和收赃相关的情况。比如有人盗窃了财物后,另有人收购了这些赃物。这时就会疑惑,这两种行为究竟算不算共同犯罪呢?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算,什么情况下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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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收赃罪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共同犯罪。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收赃罪在我国刑法上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及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而言,收赃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的,盗窃行为人和收赃行为人都被查获,两个案件虽具有牵连关系,司法机关可以同案起诉,但罪名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事前与盗窃人共谋盗窃财物,然后再进行收购的,刑法上会认为双方具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这种情况下二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盗窃罪。依据是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在犯罪故意上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沟通,在犯罪行为上有相互配合、协作。 总之,判断盗窃罪和收赃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前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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