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销赃行为该如何定性?

我最近在二手市场收了些东西拿去卖,后来才听说可能是赃物,我真的不知道这情况。我就想弄清楚这种不知情下的销赃到底会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具体又是怎么判断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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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销赃行为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以及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销赃行为若构成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名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其中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行为人确实对所销售的物品为赃物毫不知情,即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那么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例如,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二手物品,且在购买时没有任何迹象或线索表明该物品是赃物,之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若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不应认定为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客观环境和各种因素能够合理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所处理的物品为赃物,即便其声称不知情,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比如,所销售的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物品来源不明,存在诸多可疑迹象等,这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推断为行为人应当知道是赃物。 若要证明自己不知情,可以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证据和情况说明。比如提供证明自己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证据,像与犯罪分子的交往记录、通讯记录等;说明自己接受物品时的合理理由,例如基于友情、亲情等关系的赠与或借用;如果是在二手市场或拍卖会上购买的物品,可以出示购买凭证和相关的交易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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