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权益的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和质权竞合的情况。不太清楚 这两者竞合时具体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权利实现顺序、构成要件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竞合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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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竞合的区别,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构成要件方面,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产生必须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质权的设立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在权利实现顺序上,当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时,根据相关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一般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留置物有直接关联的劳动、服务等费用,更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劳动成果和公平原则。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之后该汽车在维修店维修,甲未 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店依法享有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维修店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从权利的标的物来看,留置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债权人基于合同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一般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特定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