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合同的世界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之后,其效力是否能确定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比如说,一个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价值比较高的合同,由于他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才能有效。而可撤销合同呢,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但是因为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从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来看,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只有在得到有权人的追认后,合同才自始有效;如果没有得到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合同就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实实在在有效的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一开始连效力都不确定。 接下来看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决定权掌握在特定的第三人手中,比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只有他们进行了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决定权在合同的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就继续有效。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些都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了解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非常重要。比如在商业合作中,如果你发现对方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你就要考虑这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如果你是因为受到欺诈签订了合同,你就可以依据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准确区分这两种合同,才能更好地在合同事务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