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概念。可撤销婚姻,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婚姻。这种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而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不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它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是自始无效的。 接下来,了解一下它们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申请时效方面,可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受胁迫方或隐瞒重大疾病方的相对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婚姻就会继续有效。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在法律后果上,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双方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在概念、法定情形、申请时效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你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