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同事务,对委托销售合同和行纪合同有点迷糊。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到底有啥不一样,又有哪些相似的地方。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在权利义务、适用场景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好帮助我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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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合同和行纪合同既有区别又存在联系。 先来说说它们的联系:二者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合同,都是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并且其法律后果最终由委托方承受 ,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二者的关联。 再讲讲它们的区别: 1. 有偿性方面: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销售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比如甲委托乙行纪公司售卖一批货物,乙肯定是要收取报酬的;但如果甲只是委托朋友丙帮忙销售一些闲置物品,可能不支付报酬。 2. 主体方面: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销售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特殊要求。 3. 事务范围方面: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且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所提供的劳务各国基本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而委托销售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范围更广。 4. 法律地位方面: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例如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和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不能直接依据这个合同对丙主张权利;但如果是委托合同受托人以甲名义和丙签合同,甲就可以依据合同对丙主张权利。 5. 费用承担方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销售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销售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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