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先说联系: 首先,它们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帮另一方去做事情。 其次,这两种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要是彼此不信任,也不会把事情交给对方去办。 最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再看区别: 第一,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委托人一定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第二,主体不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都能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特殊要求。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第四,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第五,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第六,处理委托事务产生费用承担的方式不同。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由行纪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