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点有哪些?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方面:首先,它们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为另一方办理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其次,二者均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而且行纪人和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并且这两种合同的主体都具有限定性。 不同点如下: 办理事务范围: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未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比如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业务范围。 合同标的: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事实行为,只是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与第三人关系:《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不履行与行纪人的合同义务时,不利后果先由行纪人承受。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是中介人,但根据《民法典》第962条,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致委托人利益受损要担责。 “介入”情况: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比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反对,行纪人可自己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而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 取得报酬时间: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履行,将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后取得报酬。居间合同中,报告居间时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就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必要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意思表示外,行纪人可自己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