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有哪些区别?


委托代理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如下: 首先,从合同主体及行为性质来看: 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行为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比如甲委托乙帮自己买一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和商家交易,那么甲直接和商家产生买卖关系;若乙以自己名义买后再转给甲,最终结果也是甲获得电脑,后果由甲承受。依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合同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举例来说,甲委托有资质的行纪公司乙卖一幅画,乙以自己名义和买家丙签合同,乙先对丙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再和甲按行纪合同处理。《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比如房产中介公司甲为乙和丙提供房屋买卖信息,促成双方交易,但甲不参与乙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其次,在费用与报酬规定方面: 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不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处理委托事务花费的必要费用,都由委托人出。 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但另有约定除外。因为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有盈利空间,所以通常自行承担费用。 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后,介入权与选择权不同: 行纪人有介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比如行纪人受托卖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自己买下货物。 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无此权利。 居间人则无介入权和选择权。 相关概念: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