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方和中介方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间方和中介方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中,取消了“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 。 简单来说,不管是居间方还是中介方,都是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一方。以前所说的居间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为需要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的信息以及条件,在交易活动中权利和责任属于交易双方当事人,居间方与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中的作用就是撮合交易双方达成交易。而中介方,现在来说就是《民法典》里规定的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获取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方。 从具体行为上看,居间方主要侧重于提供信息,让交易双方能有接触和沟通的机会,进而达成交易,一般不深度参与交易过程;而中介方除了提供信息,还可能会代表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协商等,在交易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在报酬支付方面,《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以前所说的居间方。也就是说,不管是居间还是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才有权按约定获取报酬。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居间方和中介方都需要遵守的义务。 相关概念: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