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事务,涉及到合同方面的问题。发现有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这两种,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的差别。想知道在实际应用中,这两种合同在各方面都有哪些不同,以便能正确选择和运用,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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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诸多区别。


首先,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而居间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业务范围,由相应法律法规调整。


其次,合同的标的不同。标的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则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事实行为,居间人提供的是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办理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这是两者本质区别。


再者,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是外部法律关系,委托人对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权干涉。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利后果先由行纪人承受,若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委托人有权依合同向行纪人主张赔偿(另有约定除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是交易中介,既不是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谈判,合同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居间人没有移交事务后果和汇报行为经过的义务,但需就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介入”情况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民法典》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而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买卖合同。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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