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预付款和定金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种款项支付方式,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一种担保方式。而预付款则是一种支付手段,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部分合同价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功能上看,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当合同顺利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挥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的主要功能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无论哪一方违约,预付款都应返还给支付方,不存在惩罚性的规定。 在支付时间上,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一种担保。而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比较灵活,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支付,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分期支付。 在数额上,定金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总的来说,预付款和定金虽然都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款项,但它们的性质、功能、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区分这两种款项,避免因混淆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