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它们存在以下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则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接受遗产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不同处分对象。
其次,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国家或者集体组织。
再者,权利的行使方式也有所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另外,在遗产分配的份额上也有差异。遗嘱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按照遗嘱指定的份额继承遗产,如果遗嘱没有明确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而受遗赠人通常是按照遗赠人指定的具体财产进行受赠。
最后,在清偿债务方面,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受遗赠人一般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只有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才可以接受遗赠的财产。
总之,遗赠与遗嘱继承虽然都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愿处分财产,但在主体、行使方式、份额、债务清偿等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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