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有什么异同?

我和对象分手了,之前恋爱期间有互相送礼物,他家还给了我礼金,现在他们家要我退还,还说要给分手费。我不太清楚分手费和这些礼金礼物彩礼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各自是怎么规定的,我到底需不需要退还这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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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物返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分手费、礼金、礼物以及彩礼是在恋爱、婚姻关系中常见的涉及财物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看分手费。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概念。简单来说,它是男女双方在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从法律角度讲,分手费的索要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分手费,并且已经实际支付,通常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或承诺给予分手费,而尚未支付,另一方是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支付的。例如,甲和乙分手时,甲承诺给乙5万元分手费,但之后甲反悔不支付,乙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让甲支付这笔钱。 接着说礼金和礼物。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礼金和礼物是很常见的行为。这些礼金和礼物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的赠与行为,一旦财物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不能随意要求返还。比如,情人节男方送女方一条项链,这就是典型的赠与,交付后女方就拥有了项链的所有权,男方不能因为分手就要求女方返还。然而,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附条件的,当条件不成就时,可能需要返还。 最后说说彩礼。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这是一种具有特定习俗意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甲和乙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甲给了乙10万元彩礼,但后来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这10万元彩礼。 综上所述,分手费、礼金礼物和彩礼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异。在处理这些财物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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