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我涉及了几个不同的案子,听说可能会数罪并罚。我不太清楚刑法里数罪并罚到底遵循什么原则,是把所有罪行的刑罚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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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在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比如,某人犯了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同时又犯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最终执行的就是死刑,有期徒刑就被吸收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当数罪中没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是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执行的。 最后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不过在我国刑法中,这种原则仅适用于附加刑。比如,某人犯数罪,其中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这两种附加刑都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之,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综合运用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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