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到财物交易的现象,但它们在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把人当成商品进行交易,用财物来决定婚姻的走向。比如,父母为了获取钱财,强行将女儿许配给他人,不管女儿是否愿意。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买卖婚姻是明确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它违背了婚姻的自主、自愿原则。 借婚姻索取财物,通常是指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婚姻本身是基于双方自愿,但在结婚过程中,一方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例如,女方要求男方必须购买一定价值的房产、车辆等作为结婚的条件。虽然婚姻是自愿的,但这种索取财物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带来经济压力。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首先,在主体方面,买卖婚姻的主体通常是第三人,如父母等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其次,在性质上,买卖婚姻是严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违背当事人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在自愿结婚的基础上,不合理地索要财物。最后,在法律后果上,买卖婚姻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也不符合法律倡导的婚姻价值观,但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婚姻,法院在处理时会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可能会判决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财物数额较大且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返还部分财物。 总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本质、主体、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纯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