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务犯罪罪名属于什么类型?


司法职务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类型的角度来看,司法职务犯罪主要属于渎职犯罪类型。 渎职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他们的职务犯罪往往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包含了多个与司法职务犯罪相关的罪名。例如,徇私枉法罪,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司法过程中定罪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人员因私人利益而歪曲法律。 还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它针对的是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司法人员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他们为了私利而枉法裁判,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的公信力,所以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另外,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分别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两个罪名是为了确保司法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司法职务犯罪罪名大多归类于渎职犯罪类型,这些罪名的设定是为了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