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法院申请离婚?


向法院申请离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离婚,这是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接着,就是向法院提交材料并立案。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予以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则会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