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我收到了一个传唤通知,但是不太清楚传唤和拘传有啥不一样。不知道被传唤和被拘传分别意味着什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两者在程序、强制力等方面有什么区别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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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传唤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两种措施,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只是一种通知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而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在适用对象方面,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而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就强制力而言,传唤是自动到案,被传唤人应按照要求自行到指定地点。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不会立即产生直接的强制后果。而拘传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拘传,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将其带到指定地点。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该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综上所述,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让相关人员到案的方式,但在概念、适用对象、强制力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自己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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