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哪些区别?能否举例说明?


债务人和债权人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讲,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简单说就是把钱借给别人或者为他人提供融资等的人或组织;债务人则是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也就是欠别人钱需要偿还的人或组织 。比如,小明向小红借了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这里小红就是债权人,她有权要求小明在一个月后还钱;小明就是债务人,有义务到期还钱给小红。 从权利方面来说,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免除权、撤销权等权利。例如,若小明除了欠小红钱,还对第三人小李享有到期债权,但小明怠于行使,小红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名义要求小李还钱给小明然后再还给自己。而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假设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不付款却要求乙交货,乙就可以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 从主体范围上,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债权人;债务人同样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能成为债务人。像国家在国债发行中就是债务人,购买国债的公民、法人等就是债权人。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以平衡双方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明确了在多种担保情况下债权实现和追偿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