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环境侵权和一般侵权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同。一般侵权行为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个体或少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侵害。比如张三把李四打伤,或者损坏了李四的物品,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很明确是李四。而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它往往影响到众多人的利益,甚至是整个生态环境。例如,一家工厂随意排放污水,导致周边河流污染,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农田灌溉用水也受到影响,受到侵害的可能是整个村庄的居民,范围更广。
其次是归责原则不同。在一般侵权中,大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当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司机因为闯红灯(故意)或者疲劳驾驶(过失)导致撞车,那么他就需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而环境侵权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导致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工厂已经按照规定安装了环保设备,但还是因为技术原因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工厂依然要承担责任。
再者是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被侵权人要自己 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李四要证明张三打伤他,就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而在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受害者很难获取相关证据。
最后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而环境侵权除了这些之外,还可能要求侵权人采取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体现了环境侵权更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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